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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进步中更好保护劳动者权利

作者:探索 来源:焦点 浏览: 【】 发布时间:2024-03-29 06:02:34 评论数:
  中评社北京7月8日电/信息革命带来生产力又一次飞跃,技术进步数字经济、中更共享经济等新的好保护劳都市侠警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信息技术在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权利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技术进步担忧。在劳动法领域,中更人们担忧最多的好保护劳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权利广泛应用,是技术进步否会对劳动权、劳动就业、中更劳动者隐私权等造成侵害。好保护劳都市侠警如何实现信息技术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权利共赢,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思考和回应。技术进步  人民日报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文章表示,好保护劳最常被人们关注的问题是,机器人会取代人吗?人工智能可以极大补充人的智能,并具有学习能力。现在,机器人已经开始大量应用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企业和政府管理之中。人们看到,除了传统体力劳动岗位,银行柜员、金融分析师、会计师、翻译等智力劳动岗位也受到影响。如果这些工作岗位被大量替代,会不会导致大量劳动人员失业?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可能像人一样学会思维,并在许多方面超过人的智能。当机器人获得人类的思维能力并实际参与劳动过程时,它是否也会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人工智能也给劳动伦理带来新挑战。  大数据技术让信息收集变得简单快捷,劳动者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这是否会造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值得关注。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大量出现,依附于平台就业的劳动者规模迅猛增长,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闪送员等随处可见。这种新型就业模式提供了新的劳动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如何实现?新平台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保护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关注。  文章认为,信息时代产生的这些问题需要劳动法作出回应和调整。如果人工智能替代人的劳动这一趋势无法改变,我们应更多关注被机器替代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方面,企业应严格遵守解雇的法律程序,给劳动者支付必要的补偿金,对于不能解雇的员工应进行适当的工作安排。另一方面,企业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促进职业转换,使劳动者顺利实现再就业。关于人工智能能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一问题,不少学者认为机器人虽具有相当智性,但不具备人之心性和灵性,与具有人类智慧的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是不能简单等同的。  劳动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即使为了管理便利,也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隐私空间。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信息必须基于正当理由,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实行知情同意原则,对敏感信息收集、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文章指出,相对于传统劳动关系,网络平台用工形式出现不少新特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从属性判断,即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关系。但是在网络平台上,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变得虚化,因而难以用传统从属性标准对其作出明确判断。对于这些新变化,可以不拘泥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制定专门规范网络平台用工的法律法规。比如,规定最高工作时间限制、最低小时工资保障、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建立适合网络平台劳动者的集体组织、社会保险等制度,既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