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海南一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

作者:探索 来源:热点 浏览: 【】 发布时间:2024-03-28 19:06:52 评论数:

原标题: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海南一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

新海南客户端、工签南海网、订书动合南国都市报9月22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男子刘俊(化名)入职海南某拆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工作一年多,面劳我在现实世界当卧底公司却未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海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司被刘俊将拆迁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赔偿。判支

刘俊于2017年9月3日入职到海南某拆迁公司工作,付双期间,倍工拆迁公司未与刘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资差亦未为刘俊缴纳社保。额元此外,工签拆迁公司还未足额向刘俊发放工资,订书动合其中就包括拖欠的面劳我在现实世界当卧底2018年3月份的3100元工资,以及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放假期间的同海工资。为此,司被刘俊于2019年1月21日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以案件量过多尚未受理为由告知刘俊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刘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与拆迁公司自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解除他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拆迁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以及未发放的工资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刘俊、拆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拆迁公司应向刘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刘俊诉请拆迁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工资3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刘俊主张拆迁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放假期间的工资,法院酌定放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拆迁公司应向刘俊支付放假期间工资9000元。

此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刘俊的月工资为3100元,刘俊在拆迁公司处工作超过一年,拆迁公司无合法理由向刘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拆迁公司应当向刘俊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93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刘俊与拆迁公司自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俊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1日解除;限拆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俊支付工资12100元、经济赔偿金93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100元。

一审宣判后,拆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期,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天宇)